近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官网“成员国判例法”专栏更新,刊载上线“中国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第一批典型案例”。这是UPOV官网首次刊载中国种业知识产权典型判例。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案例共9件,涵盖民事、行政及刑事等类型案件,涉及的植物品种既包括玉米、水稻、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也涵盖辣椒、梨树等经济作物。这批案例聚焦品种权侵权判定、赔偿数额确定、育种成果保护、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刑事惩治种业违法犯罪等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高判赔额有力震慑侵权
“郑单958”玉米品种是由母本“郑58”与已属于公有领域的父本“昌7-2”杂交而成的新品种。
“郑58”和“郑单958”的玉米植物新品种权人分别为金某士公司和河南某科院。河南某科院与北京德某公司签订许可合同,许可北京德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销售“郑单958”玉米杂交种。金某士公司认为北京德某公司在授权期限截止后,未经许可使用“郑58”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并索赔4952万元,并要求河南某科院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北京德某公司在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郑58”必须重新取得品种权人许可。考虑到北京德某公司已经取得“郑单958”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为生产“郑单958”杂交种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若禁止北京德某公司使用母本“郑58”自交种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可采取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的方式弥补金某士公司的损失,故判决北京德某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4952万元,河南某科院在300万元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