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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08 APRIL 2026

我国种业知识产权司法案例首次被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判例库收录

近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官网"成员国判例法"专栏更新,刊载上线"中国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第一批典型案例"。这是UPOV官网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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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官网“成员国判例法”专栏更新,刊载上线“中国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第一批典型案例”。这是UPOV官网首次刊载中国种业知识产权典型判例。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案例共9件,涵盖民事、行政及刑事等类型案件,涉及的植物品种既包括玉米、水稻、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也涵盖辣椒、梨树等经济作物。这批案例聚焦品种权侵权判定、赔偿数额确定、育种成果保护、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刑事惩治种业违法犯罪等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高判赔额有力震慑侵权

  “郑单958”玉米品种是由母本“郑58”与已属于公有领域的父本“昌7-2”杂交而成的新品种。

  “郑58”和“郑单958”的玉米植物新品种权人分别为金某士公司和河南某科院。河南某科院与北京德某公司签订许可合同,许可北京德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销售“郑单958”玉米杂交种。金某士公司认为北京德某公司在授权期限截止后,未经许可使用“郑58”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并索赔4952万元,并要求河南某科院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北京德某公司在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郑58”必须重新取得品种权人许可。考虑到北京德某公司已经取得“郑单958”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为生产“郑单958”杂交种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若禁止北京德某公司使用母本“郑58”自交种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可采取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的方式弥补金某士公司的损失,故判决北京德某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4952万元,河南某科院在300万元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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