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
专利法修订草案第三次送审稿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专利法修改受到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其中,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修改幅度较大,具体如下: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评审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上述修改,不但将外观设计的期限延长至十五年,更是规定了关于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期限补偿以及药品的期限补偿。
其中,关于
发明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的期限补偿制度,引起了申请人的广泛关注。
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一些方面。
在
专利法修改之前,代理机构有时会收到申请人的电话,询问某件专利为什么很久都没有消息。针对这个问题,专利代理师会向申请人解释,在专利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审查员被分配到的待审查的案子一般是随机派发的,无法人为干预,因此申请人能做的事情基本只能是等待。
也就是说,从概率论的角度来看,在制度设计上,为了公平,每件专利申请被审查到的机会是大致均等的。不过,这件事情就像汽车摇号一样,即使大致上大家的机会均等,也总有一些人还一直也摇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