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和专利是无形资产,是可转让的。现实中,权利人往往会通过转让专利申请或专利以实现其经济价值和商业价值。然而专利申请或专利的转让应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本文简单介绍转让登记的重要事项,以供读者参考。
- 转让应登记才生效
1.1 专利申请或专利转让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
就专利申请或专利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办理登记手续,该转让自国知局登记之日起生效。
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仅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未向国知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则该转让无法生效。该专利申请或专利依然登记在转让方名下、是转让方的财产。假设之后该转让方再就该专利申请或专利与善意第三人签署转让合同,并在国知局办理了登记手续将该专利申请/专利登记在善意第三人名下,则后一份转让生效,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善意第三人的财产。至此前一份转让的受让方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归还该专利申请或专利,仅可以基于书面转让合同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为使转让生效,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在国知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2 专利申请或专利转让登记手续
为办理专利申请/专利转让登记手续,转让方和受让方需提供如下文件:
1)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
2)受让方签署的委托书(如委托代理机构);
3)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转让是涉外转让,还应提供商务部主管部门签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参见下节介绍)。
国知局审查收到的相关转让登记文件,审查合格后,将专利申请或专利登记在受让方名下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专利申请或专利转让登记事项,至此转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