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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05 OCTOBER 2022

从权利人视角浅析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若干问题

摘要:在数字时代,受益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文娱产业的发展蒸蒸日上,网络盗版行为给相关权利人带来了巨大损失。近日上海市版权局与

China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要:在数字时代,受益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文娱产业的发展蒸蒸日上,网络盗版行为给相关权利人带来了巨大损失。近日上海市版权局与市检察院联合召开2022年上海版权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从发布的2021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来看,案件涉及体育赛事、视听网站、网络直播等新类型案件,增强了权利人对著作权保护的信心。本文聚焦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情况,从权利人视角浅析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维权思路。

一、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主要设置了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1和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规制。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刑修十一》")对1997年《刑法》第217条作出重大修改,标志着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中心从"复制发行"向"传播权"转变。本次修改完成了我国打击严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犯罪行为的刑事立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之前相关司法解释与《著作权法》无法有效对接,导致相关刑事司法活动与罪刑法定原则有所抵牾的问题。 3《刑修十一》针对著作权犯罪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第一、扩大了保护法益,将邻接权归入刑法保护范围。《刑修十一》将"侵犯著作权情形"修改为"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包括表演者对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及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权利等。

第二、完善了具体犯罪行为的规定。(1)明确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刑法规制。《刑修十一》之前,司法机关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解释为"复制发行"行为。《刑修十一》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单独规定为犯罪,加强了对互联网领域此类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惩治。(2)将规避或者破坏权利人对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纳入刑法保护范围。《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未经许可避开或者破坏保护性技术措施的构成民事侵权,实践中存在将该行为解释为"复制发行"进行刑事保护的案件。此次将该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体现了刑法和著作权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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