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直播带货风头正劲。直播+电商模式开始于2016年,以直播为工具,电商为基础。通过直播为电商带来流量,从而达到为电商销售的目的。从2020年因新冠疫情致使线下消费停摆,直播带货被商家当作救命稻草迎来电商的升级爆发。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今年618开场仅1小时,淘宝直播1.5小时破20亿,预售时间段内,李佳琦直播带货850万件,预计转化销售额27亿元;薇娅带货近620万件,预计转化销售额22亿元。抖音直播在本次618中也取得不错成绩,618首日抖音直播GMV超14亿。
1
直播带货推销模式有力地促进了交易和繁荣了市场。在直播+电商高歌猛进的同时,电子商务既有的如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诸多问题也被指数级地放大。而且,该新业态下的推销模式下直播平台是否属于电商平台并以此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也长期存在争议。此次北京海淀法院宣判全国首例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的商标权案,既包含对直播带货场景中商标侵权不法行为的惩罚,也明确了以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的形式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平台是电子商务平台的基本原则。这起商标侵权案因为涉及直播带货场景而引人注目。本文从该案件着手,对直播带货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进行梳理。
01 案件摘要
近期,海淀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的商标权案。原告赛饰公司拥有"AGATHA"字样和其特定图标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后原告发现被告一弘宇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在抖音直播平台的账号进行直播销售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两款手提包。原告认为抖音对弘宇公司前述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故将其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其与弘宇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