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驱动力。面对技术迭代加速与研发投入居高不下的双重压力,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成为企业整合外部技术资源、发挥各方技术优势、实现资源互补和协同创新的重要商业合作模式。合作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归谁所有、专利申请权如何分配,是当事人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对共同申请专利情形下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体系化梳理,揭示相关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并在此基础上为实务操作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
研发阶段
常见的技术研发有两种模式,即: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二者在法律关系、风险承担方式以及技术成果归属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亦随之不同。
委托开发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开发某项技术;其中,委托人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出研究开发要求,接受研究开发成果;而受托人则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简言之,委托人出资并提出开发要求,受托人负责实施研发并交付研发成果。
合作开发是指当事人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完成研究开发任务。即:各方均实质参与技术研发。需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在合作开发中,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负责研究开发工作的,应认定为委托开发,而非合作开发。
无论采用何种研发模式,合作方均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就“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之专利申请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委托开发模式下,委托人的目的一般是掌握并拥有“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以维护其市场地位,因此建议明确约定由委托人单独所有该“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并有权决定是否提出专利申请;如提出专利申请,由委托人作为唯一申请人;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提出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