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优先推进部分专利申请、复审和无效案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在2012年出台了针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制度(《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优先审查制度扩大到实用新型和外观申请等(《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沿用至今依然有效;近期,国知局发布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以完善该制度,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文简单介绍当前专利优先审查的有关规定以及最近公布的草案修改要点以供读者参考。
1.
请求优先审查的时机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案,草案修改了请求优先审查的时机,与实践操作一致。对于其他类型申请案、及复审和无效案的时机,草案中没有变化。
提出请求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实践中,该审查状态被进一步限制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之后且未下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首次处理”)之前。最近公布的草案对现行规定做调整以与实践操作保持一致,即: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已缴纳专利申请费并下发受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案件应已缴纳复审请求费并下发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之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应已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并获取官方案件编号。草案对这些内容没有修改。
2.
技术领域要求或者必要条件
2.1专利申请和复审案件:
草案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复审案,着重强调了应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及明确的转化运用前景,对情形(五)中提及的基于中国申请提出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的,增加了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要求;其他调整是与实践操作一致或是文字上的调整,例如以下第(一)和(三)项合并,上位到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及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以与实践操作一致,在实践中,国知局整理并给出了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的参考文件,其中涵盖上述情形(一)和(三)。请见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