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生以来,对于医生获知传染病信息后能否在政府外渠道对他人示警,引起了人们极大关注。该问题之所以被重视,表面上仅仅是医生如何履职问题,但延伸开来,深层涉及的其实是公民除了通过政府渠道获知传染病信息外,是否还有权通过其他渠道获知。
就此问题,目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认为获知传染病信息的医生有义务上报且只能报告,只能等待有权机关预警,不能自己示警,不报告是违法行为,自己示警也是违法行为;有的认为医生有义务示警,但同时有义务保守工作中获取的秘密,二者冲突情况下按照义务冲突处理,优先考虑履行示警义务;有的认为言论自由,公民有相互讨论和交流疫情的自由,言外之意就是医生有权利通过政府外渠道对他人示警。
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不是所有获知传染病信息的医生都有报告义务,对一些医生而言无须实施报告行为;
第二,获知传染病信息的人(无论是医生还是普通公民)都有权利在政府渠道外示警,示警首当其冲是权利;
第三,传染病信息的获知与政府渠道外预警要受保护病人隐私、保护国家秘密等限制,权利和义务发生冲突时,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一、不是所有获知传染病信息的医生都是责任疫情报告人,即不是所有获知传染病信息的医生都必须实施报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了对传染病报告的责任主体,即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履行报告的职责和义务,不得瞒报、谎报、迟报等,否则要承担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医疗机构的责任疫情报告人是指执行职务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疗机构确定的专门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部门和人员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比如发现传染病的人员。如果不是执行职务,只是单纯获知了传染病信息,比如得知其他科室执行职务中发现了传染病,这种情况下该医生就不是责任疫情报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