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日,武汉市中心医院李文亮医生因"2019年12月30日在微信群'武汉大学临床04级'发表有华南水果海鲜市场有确诊7例SARS的不实言论",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街派出所"训诫"。后新型冠状病毒在武汉爆发,其本人也感染新冠肺炎,2月7日,噩耗传来,李文亮医生因抢救无效病逝,举国震动,很多人为当初那份训诫书而愤怒。很多观点认为公安机关无权进行训诫。理由在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没有赋予公安机关"训诫"公民的权力。公安分局无权设立训诫处罚。派出所对李文亮进行"训诫",涉嫌滥用职权。
那么,公安机关究竟对公民有无训诫权,如何看待训诫的法律性质,公安机关对于李文亮的训诫是否得当,公民又如何救济?笔者虽然并非行政法专业,但对这些问题比较感兴趣,以下仅代表个人观点,敬请各位读者斧正。
一、训诫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劝诫、教育措施,公安机关有权行使
派出所对李文亮进行"训诫",是否涉嫌滥用职权,我们另当别论。关键在于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有无训诫权,"训诫"能否看作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实施的"训诫"行为,的确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