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鼓励"走出去"政策的逐步推进,境内企业的全球化投融资需求愈发迫切。与境内发行证券或贷款等融资方式相比,跨境融资因更具有吸引外资、锁定汇率风险以及建立国际影响力等作用而成为境内企业"走出去"融资的重要途径。由于跨境融资受到发改委、外管局和人民银行三大系统的共同监管,且境内企业对于资金的使用需求各有不同,境内企业大多需要考虑监管便利性和自身的实际情况而采用不同的跨境融资结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监管规定,以及从投资者保护性角度和受认可程度,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债务工具(发行债券、国际商业贷款等)通常有如下几种常见发行结构(安全性排名从高到低依次为):
(1)直接发行结构:包括境内企业作为发行人或债务人直接向境外举借债务,以及实际控制人为境内自然人的境外企业作为发行人或债务人直接向境外举借债务;
(2)担保发行结构: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向境外举借债务,境内企业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3)第三方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发行结构(包括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
(4)境内企业为境外发行人提供维好协议、股权购买承诺、流动性支持承诺等发行结构。
上述四类常见结构亦可分为三类,直接结构、跨境担保结构(包括保证担保及备用信用证结构)和其他结构。2014年5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以下统称"《跨境担保规定》"),该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包括《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在内的12项对外担保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对外担保规定》")废止。相较于《对外担保规定》,《跨境担保规定》则不再仅聚焦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而是适用并规范所有形式的跨境担保(为免疑义,不包括其他结构),并根据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将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