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公告,向全社会发布《矿产资源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借此机会,笔者首先对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前世今生、来龙去脉做了一个纵向梳理,然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学习和思考,现将笔者的粗浅认识与矿业界、法律界的同仁分享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历史沿革
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该文件对"矿业权出让"做出明确定义。根据该文件,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该文件还分别对批准申请、招标、拍卖这三种方式的定义、程序、要求等做了具体规定。该文件的第五十五条已经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89号)废止,但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2006年01月2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该通知设置了《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目录设置了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一类)、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二类)和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第三类),规定不同类别的矿种可以采取不同的出让方式。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该通知将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时被废止。
2008年9月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该通知全文共13条,通篇围绕不同的矿业权出让方式下如何进行矿业权评估机构选择展开,并没有对矿业权出让的概念做出解释,更没有涉及矿业权出让方式、出让组织、审批权限等具体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