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罗思、路盛律师事务所(罗思战略合作伙伴)联合发布。
收集证据的利器被废除
2022年6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一致决定,《美国法典》第28编第1782节(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外国诉讼中申请证据开示)不再适用于私人的外国或国际仲裁情形。
国际仲裁中的证据开示是收集相关证据的有力武器,能够为在国际仲裁中因违反许可或者技术转让协议所引发的索赔诉讼提供支持,然而最高法院的决定意味着这一得力工具被废除。如果作为被诉方的被许可人或受让人披露不足,则起诉方很难就对方披露不足的程度获得相应证据。在某些情况下,针对外国当事人或者货物托运方的美国客户提出证据开示申请能够获得有效证据,从而为索赔提供支持。虽然大多数仲裁庭都会做出指令要求披露部分文件资料,但其内容和范围通常都不如根据第1782节所获得的证据开示广泛。因此,第1782节是获取装运信息的有用工具。即使起诉人没有提出证据开示申请也会产生明显效果,因为被诉人很可能会自愿进行披露以避免起诉人根据第1782节对被诉人客户发起更具侵入性的申请。
根据所谓的诺威奇救济制度(又称第三方信息披露救济制度)仍有可能获得针对第三方的披露令以对香港、新加坡和英国等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国际仲裁案件提供支持,然而其适用规则相较于第1782节要严苛得多,并且与相对简单的第1782节程序相比会导致产生更多的成本。并且对于注册地址仅位于美国境内的公司,诺威奇救济制度并不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也对从法院获得仲裁协助做出了规定,但对于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仲裁协助仅限于在香港进行的仲裁,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须在仲裁开始后提交证据开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