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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07 MARCH 2024

新創企業與人才的法律關係:三種常見的勞務契約

在前兩篇勞動法令文章*中介紹了新創企業僱用員工應留意的兩項法律地雷與應簽署的兩份契約。今天這篇文章我們將要討論:新創企業與人才

TaiwanEmployment and HR

在前兩篇勞動法令文章*中介紹了新創企業僱用員工 應留意的兩項法律地雷與 應簽署的兩份契約。今天這篇文章我們將要討論:新創企業與人才間的法律關係除了勞動僱傭契約之外,還有哪些可能的選項?

勞動僱傭契約、委任契約與承攬契約的特徵

針對提供勞務服務,在法律上因為勞務提供方式與從屬性高低的不同,有不同的契約類型。實務上最常見的有三種:勞動僱傭契約、委任契約與承攬契約,至於實務上存在混合不同勞務契約特徵的混合型契約,因為較複雜,本文略過不討論。本文以下簡介常見三種勞務契約的特徵與差異。

一、勞動僱傭契約

勞動契約與僱傭契約依據勞動基準法與民法的規定,各有不同的定義。實際上,絕大多數的僱傭契約均因受僱人具高度從屬性而符合勞動契約之定義,因此本文以下統稱為勞動僱傭契約。

勞動僱傭契約的特徵在於勞務提供方(稱為勞工)受支付金錢的一方(稱為雇主)相當高程度的指揮監督(例如須遵守職場工作規則、須在雇主指定的工作時間與地點工作、其勞務須接受雇主的考核獎懲等),且勞工必須親自提供勞務。一般常見一週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時的全時間受僱者,或是非全職僅工作部分工時的工作者,皆屬此類。

二、委任契約

委任契約通常有會有一個委任人委託勞務提供者(稱為受任人)處理特定事務,且受任人對於被委託處理的事務,得自行決定處理的方式或方法。委任契約原則上沒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且依據民法規定,委任契約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在某些情形下,終止可能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常見的像是企業委任外部會計師、律師處理帳務、法務,或者企業委任的非僱傭關係的總經理等,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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