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合众国(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国土面积196.44万平方公里,人口1.26亿,以西班牙语为主要语言。墨西哥主管专利及商标的行政部门为墨西哥工业产权局(Mexican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Property)。墨西哥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最主要是墨西哥《工业产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27日颁布,随后经过多次修订,最新版本为2012年修订版。
一.
墨西哥专利权保护
墨西哥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任何能够使自然界存在的物质或者能量为人类所用并能够满足人类需求的创造。实用新型是指对物品、设备或工具元器件的配置、形状或者结构进行改变,以形成实用性新功能的技术方案。根据《墨西哥联邦保护工业产权法》,新的和能在工业上应用的工业外观设计是可注册的外观设计,其包括:(1)工业图片,是指为装饰目的而纳入工业或手工产品并使其具有独特外观的任何数字、线条或颜色的组合;(2)由任何三维形状构成的工业模型,所述三维形状用作制造工业或手工产品的形式或样式,使其具有特殊的外观(只要不涉及技术效果)。
在墨西哥,提起专利申请的人被认为是发明者,并成为专利所有人。专利权可以依照当事方自行谈判的条件许可给他人。
专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如果一项发明不是现有技术,则该项发明可被认为是新颖的,创造性活动指一个提供创造的过程,该过程能使一个具有行业内经验的人获得无法从现有技术中获得的结果。墨西哥《工业产权法》规定,可以为广泛的发明授予专利保护,包括化学、植物品种和生物技术生产工艺,但理论或者科学原理,自然现象的发现、方案、计划,进行智力活动、比赛或者业务的规则和方法、外科手术、治疗或诊断的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等等不能获得专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