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在与印度尼西亚有关的商业背景下起草商业秘密或保密协议(NDA)时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在拟定保密协议或商业秘密协议时,
一般都会遵循以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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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机密信息或者划定为商业秘密的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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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处置此类信息的相关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允许使用或披露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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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上述义务的例外情况,例如透露情况是由于法律、法规、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产生。
我方建议拟在印度尼西亚使用的此类条款的起草者,应考虑指定违约赔偿金。原因如下所述,印度尼西亚的民事诉讼制度尚未有任何有效程序来执行相关强制令,特别是禁止令。
侵犯商业秘密的强制执行
尽管2000年关于商业秘密的第30号法律(“商业秘密法”)第11条规定了法院发出限制令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如何执行禁止令仍然认识不清。
在普通法国家,原告会向法庭申请聆讯判处刑罚,从而使其受到罚款或监禁惩罚。然而印度尼西亚民事诉讼规则中没有关于执行禁止法令。
2012年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关于中间强制令(第6j条)的第5号条例也印证了我方的结论,即无视强制令相关个体的后果是根据《刑法》第216条受到刑事制裁——这意味着需要报警以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如要执行禁止令,必须在民事诉讼中针对限制令提起诉讼然后再向警方报警,这是一条相当迂回的流程——这与普通法国家的情况截然不同,在普通法国家发布强制令的同一个民事法院有权通过提审程序执行该命令。
我方建议
规定违约赔偿金可能会带来更加有效的威慑力,因为如果个人选择对委托至其的任何机密信息保密,那么一旦违约就必须接受经济方面的制裁,从承诺人的,
这种惩罚措施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