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再次重申,在搬迁案件中将不做出有利于主要抚养人的推定,并且在搬迁案件中,孩子的福祉应当是主要考虑因素
– B, A 诉 B, L [2019] HKCA 822
关于父方上诉人上诉反对初审法官允许母方应诉人带两名婚生子女离开香港前往美国迈阿密一案,上诉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给出判决理由。
上诉法院再次重申,将不做出有利于主要抚养人的推定,香港法庭的主要考虑因素只能是搬迁是否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
背景
母方出生在哥伦比亚,后于
1999
年移民美国,并将美国视为其母国。父方为美国公民。父母双方自
2008
年起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
在 2017
年进行搬迁审理时,二人有两名婚生子女,分别为
7 岁和 5 岁。
2014 年 5
月,由于双方婚姻破裂,母方将孩子非法带往迈阿密。父方依据海牙公约的规定成功申请将孩子带回香港,孩子于
2014 年 8
月返回香港,此后与父方同住。
母方于 2014 年 12
月返回香港,居住了一段时间后,于
2017 年 1
月永久性离开。同时,2016
年 5
月,母方申请将孩子由香港迁往美国迈阿密。
搬迁审理
双方争论的焦点为谁才是孩子的主要抚养人。母方坚称在孩子婴幼儿时期以及非法迁离之前的时间里,自己才是孩子的主要抚养人。父方则声称,母方对家庭越来越不管不顾,是自己在家政人员的帮助下承担了主要抚养人的责任。
在审理中,母方声称自己在迈阿密有近亲属和朋友(包括生活在迈阿密的母亲、继父和双胞胎姐姐)的帮忙,让孩子一同前往迈阿密也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母方告诉法庭,孩子是美国公民,可以享受免费的教育,她还能为孩子安排医保福利。母方主张,如果搬迁申请被拒绝,将不再返回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