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各国可再生能源监管改革的步伐和方向存在差异。潜在投资者务必了解各司法管辖区的情况。本系列的第二篇文章将聚焦六个亚洲市场的可再生能源投资激励措施。
亚洲是可再生能源投资的沃土,尤其是对于基金而言。正如我们在本系列第一篇文章
中探讨的,亚洲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潜力巨大,各国纷纷定下宏伟目标,承诺要实现碳中和并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其能源结构中的占比。
此外,亚洲可再生能源资产发展的模式强劲且流程健全,主要体现在太阳能和正迎头赶上的风能领域。这为基金提供了资产池。同时,由于可再生能源是个崭新领域,投资者无法直接进入,因此基金作为必不可少的中间方,正处于强势地位。
然而,为了吸引私营资本参与,以建设亚洲所需的可再生能源资产,激励措施不可或缺。下面,我们将分别介绍六个亚洲司法管辖区的激励措施。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为绿色技术资产的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提供了一系列绿色技术税收优惠,以此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这些激励措施分为两类:绿色投资税津贴(GITA)——面向绿色资产所有者和开展绿色技术项目的企业;绿色所得税豁免(GITE)——面向服务提供商,其中包含针对太阳能光伏系统所有者的单独类别。
这些激励措施均相当慷慨。例如,获得GITA资产批准的企业可获得投资税津贴,用以抵消70%的法定所得。
除税收外,了解绿色科技融资计划2.0(GTFS)也很有益处。该计划向企业提供财政援助,使绿色科技支持者更容易从私营部门获得融资。政府为贷款额的60%提供担保,并返还2%已收取的利息或利润率。利润率为伊斯兰金融术语,在伊斯兰教法中等同于利息。在整个亚洲地区,马来西亚银行业和投资业与伊斯兰金融的关系最为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