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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23 FEBRUARY 2017

反垄断案例分析:宁波四家稀土企业诉日立金属拒绝许可案

宁波4家企业要求日立金属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拒绝交易和搭售行为,赔偿因为日立金属公司的侵权行为,给4家企业分别造成550万元至700

GlobalAntitrust/Competition Law

2016-01-20 反垄断实务评论 作者:大成反垄断团队

1.  案件背景                     

2012年8月17日,日立金属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四项烧结钕铁硼的工艺专利提起"337调查"申请(案件号:337-TA-855),被告包括中国4家钕铁硼企业在内有29家公司。这4家企业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正海磁材)、宁波金鸡钕铁硼强磁材料有限公司(宁波金鸡)、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大地熊)和香港创科实业有限公司。此后,正海磁材、宁波金鸡和安徽大地熊与日立金属公司达成和解,并同时获得了日立金属公司的专利授权。

2012年8月同期,为打破日立金属公司在烧结钕铁硼领域的专利封锁,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于成立了"稀土永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成员包括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同创强磁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同创)、宁波永久磁业有限公司(宁波永久)、宁波科田磁业有限公司(宁波科田)、杭州永磁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辉磁业有限公司(宁波华辉)、广东江门磁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宗旨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研发、共同发展,共同应对知识产权,并对日立金属公司的专利封锁实施反击。

2013年8月,联盟赴美国专利局起诉日立金属公司,诉其烧结钕铁硼核心专利无效。

2014年5月,联盟在美国旧金山与日立金属公司展开了一场围绕稀土永磁专利的谈判。谈判最终无疾而终,7家企业未能如愿获得专利许可。

2014年底,联盟中的4家宁波企业(宁波永久、宁波科田、宁波华辉和宁波同创)以日立金属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为由,向宁波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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