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局(以下简称为“
CRA”)对“视同信托”(deemed
trust)债务的超级优先地位的强制执行一直是有担保债权人不确定的问题。尽管《消费税法》(以下简称为“
ETA”)已经将“规定的担保利益”从这一超级优先权中剥离出来,但如何计算仍排在比规定的担保利益优先地位的资金却不太清楚。此外,具有讽刺意味的是,CRA对隐私的严格遵守使有担保债权人无法获得有关普通过程贷款支付中未偿债务的任何信息,从而确定是否存在优先级债务。有担保债权人在贷款支付后解除担保的担心在于,CRA可能会在有担保债权人解除担保后主张其超级优先权,从而使有担保债权人变得不保险。
联邦上诉法院最近证实,这种担忧是有道理的。
在
“道明银行诉加拿大”
1一案中联邦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要求作为有担保债权人的道明银行(以下简称为“银行”)向CRA支付由税务债务人和银行的借款人(以下简称为“借款人”)收取的未免除的货物和服务税(“GST”)。尽管几乎两年前,借款人已向银行偿还其债务,而银行在借款人的不动产出售给善意第三方买家后,也解除了其抵押担保。
背景
从2007年至2008年,借款人在经营景观绿化业务期间收取了67,854加元的GST(“税金”)。然而,借款人未能将款项汇给税务局收款账户(Receiver
General
),因此导致了向CRA欠税。2010年,银行在不知道借款人欠税的情况下,向借款人提供了一笔信贷额度和定期贷款,由借款人的房产抵押(以下简称为“抵押”)。当借款人在一年后出售该房产时,信贷额度已全额偿还,银行也解除了对该不动产的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