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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08 AUGUST 2019

意大利与中国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您需要了解的一切

意大利与中国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同无效的情况,了解所应遵循的法规

ItalyCorporate/Commercial Law

在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之前,我们有必要简要审查1980年签订的"维也纳公约",该公约不可避免地影响着意大利与中国之间的贸易关系。

当涉及以下情况时, 该"公 约"自 动适用(除非当事方明确排除),是不同国家的公司之间关于货物销售(已制造或将要生产)合同的监管根源:

  • 均为缔约国;
  • 依照国际私法规则采用其中某缔约国的法律。
  • 相反,该"公约"不能应用在以下销售领域:
  • 为个人,家庭和居家使用而购买的商品;
  • 拍卖商品;
  • 赎回货物;
  • 房地产商品,汇票和货币;
  • 轮船,船只,水翼艇和飞艇;
  • 电力销售。

意大利与中国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国特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6年12月11日加入了1980年"维也纳公约"。不过,中国是持 保留国身份,因为它 行使了对同一来源的两项条款保留 /排除的权利(第1条第1款b项和第11条),从而排除了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适用。

具体地说,"维也纳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规定了在不同国家设有办事处的缔约方之间 动产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

  1. 涉及国家为缔约国时;
  2. 依照国际私法规则采用其中某缔约国的法律时。

由于排除了b项,因此,如果与总部在非缔约国的企业签订合同,如果主管法院在中国,则公约的适用性在任何情况下均被排除在外,将采用中国法律,或者是根据中国国际私法的规定采用另一国的国内法。

"公约"第11条规定了合同形式的自由(包括口头的),而其适用性被中国排除在外,相反地,在中国合同的有效性要求 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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