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广东外汇局
")和国家外
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深圳外汇局
")于2020
年4月
17日发布粤汇发
[2020]15号("15
号文")
,明确在粵港澳大湾区开展外债管理改革等八项试点业务并公布了相关操作指引。我们对
15号文及广
东外汇局后续的两个相关问答进行简要分析与解读如下
: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探索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对外开放程度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外汇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外汇局")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粤汇发[2020]15号("1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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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在粵港澳大湾区开展外债管理改革等八项试点业务并公布了相关操作指引。我们对15号文及广东外汇局后续的两个相关问答进行简要分析与解读如下:
一、
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
点
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以下简称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取消外债逐笔登记,非金融企业可按不超过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在登记额度范围内自主举借外债,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根据操作指引,注册地在广东外汇局、深圳外汇局辖内的试点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业务登记:
-
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并已经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2
借用外债的企业;
-
近三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