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探讨开曼群岛的新证据开示制度,供诉讼当事人、金融机构、破产执业者、争议解决律师以及其他参与或拟在开曼群岛进行民事诉讼(包括跨境诉讼)的人士参考。
重点
- 根据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生效的新规则第 7A 条,开曼群岛大法院有明确权力颁布诉讼前及非诉讼方证据开示命令。
- 第 7A 条规则是对第三方披露令及银行信托令令救济措施的补充(而非取代)。
- 除开曼群岛本地司法实践的发展外,英格兰和香港的判例法将为大法院提供指引。
引言
2026 年 3 月 30 日,开曼群岛《大法院规则》第 24 号命令引入新第 7A 条规则,标志着一项重大的程序性改革正式生效。新规则通过为诉讼前及非正审非诉讼方证据开示建立成文机制,填补大法院程序框架中的两项重大空白。本文将审视新规则,并探讨其在开曼群岛的实际应用。
此前状况
在第 7A 条规则出台之前,《大法院规则》没有程序性机制,让潜在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强制要求披露文件。第 24 号命令下的开示义务仅在诉状提交结束后产生,届时各方须向对方送达其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相关文件清单。
同样,《大法院规则》并无机制允许诉讼期间从非诉讼方获取披露文件。第三方证据开示仅能通过第三方披露令管辖权实现。这项衡平救济措施旨在从无辜卷入不当行为的第三方获取信息。然而,其运作原则不同,且适用范围较小。唯一的替代方案是着令携带文件出庭的传召证人出庭令,但其仅在审判开始时交回,并非有效管理案件的理想工具。
新规则:关键条文
第 7A 条规则效仿英格兰《1981 年高级法院法》第 33(2) 条和第 34(2) 条,并通过《大法院法》第 11 条在开曼群岛适用。其关键条文分为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