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外国律师费的可追讨性是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近年来经常审理的一个争论点,由此产生了与该争论点相关的大量判例法
1。
尽管大法院经常审议一些相关但不重要的争议,例如限制许可外国律师,但这一问题在开曼群岛引起的关注较少。开曼群岛最近的一项判决陈述了外国律师费可追讨性的问题,为了向准诉讼当事人强调无法向其反对人追讨外国律师费的可能性,该判决值得研究
2。
本条所称“外国律师”系指未取得开曼群岛律师执业资格,但受雇于与开曼群岛律师事务所相关联的海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3。
“败诉者付费”原则和开曼群岛讼费制度概述
“败诉者付费”规则(也称为“英格兰规则”)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的诉讼,由诉讼中败诉方向胜诉方支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法律开支(称为“讼费”)。
这只是一条一般性的规则,但和每条规则一样,都有例外。
开曼群岛法院有权判一方获得讼费的命令,并就如何根据《司法权法》(2021年修订版)第24条对该讼费
“评定”(评估)作出指示
4。开曼群岛法院行使此项权力须遵守《大法院规则》第62号令以及相关实践指示
5,包括有权按标准基准或更宽松的弥偿基准计算并判一方或另一方当事人获得讼费的命令。
开曼群岛法院帕克法官在2021年作出的判决中,就法院支持按弥偿基准计算讼费的司法管辖权(及何时如此行事将被视为适当)的观点进行了陈述
6。相关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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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确信一方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存在不适当、不合理或疏忽”,法院才有权酌情判获得按弥偿基准计算的讼费命令,“这里的不合理或不适当并不意味着仅仅是事后证明存在错误或误导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