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诉讼通常看起来都是一个漫长而昂贵的过程,无论是作为起诉方还是抗辩方。
查尔斯∙狄更斯(Charles
Dickens)在《荒凉山庄》(Bleak
House)一书中对虚构的"Jarndyce
诉
Jarndyce"一案的描述,为无休止的拖延及费用的法律制度创造了声誉,而这种声誉有时似乎很难得以摆脱。
然而,比旷日持久的官司更糟糕的或许是诉讼程序结束与法院作出判决之间的过度拖延。但是,当诉讼当事人面临这样的问题时应该如何处理?
在"Cobham 诉 Frett [2001] 1 WLR
1775"一案中,枢密院裁定,在聆讯争议至作出判决之间有12个月的延误,因此有理由将其描述为"过度延误"。然而,在一项经常被英联邦引用的判决中,福斯科特的Scott勋爵(Lord
Scott of
Foscote)认为,即使存在过度的拖延,"也必须证明一个公平的案例,使人相信判决包含可能或甚至可能归因于延误的错误。上诉法院必须确信该判决是不可靠的,并且允许判决成立对申诉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判决的延迟下达与判决中的某些缺陷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这一要求似乎意味着对延迟作出判决提出的申诉对诉讼当事人的价值有限。
简而言之,如果判决有缺陷,那么无论是否拖延,它都可能被搁置。事实上,在Cobham案之后的二十多年里,枢密院从未以判决被拖延以及因该拖延而导致判决存在缺陷为由推翻过下级法院的判决。
然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最近的两项判决似乎表明,司法部门对拖延的态度开始变得更加强硬。这两起案件都涉及准许向枢密院提出上诉的有条件许可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