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经济体制和社会形态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国家的法律政策也随之变化。俄罗斯的反垄断法正是在此背景下确立和发展起来的。1991年,俄罗斯制定了第一部反垄断法,即《保护商品市场竞争和限制垄断活动法》,为俄罗斯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之后,为了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加强国际市场竞争力,俄罗斯于2006年6月制定了《保护竞争法》
[1]。该部法律自颁布以来经过了多次修改,最终确立了俄罗斯当前的反垄断体系。
俄罗斯反垄断法的一大特点在于,实行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的立法模式。除了规定垄断行为外,还明确禁止不正当竞争,后者包括商业诋毁、虚假陈述误导消费者、不适当比较、不合法利用他人知识产权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行为。除此之外,该法还对国家机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调节,对招投标活动和选择金融机构进行规范,对提供国家和地方自治体的特惠进行规制,调整范围非常广泛。
一、垄断协议
对垄断协议进行规制是反垄断法实体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由于垄断协议的反竞争性质非常明显,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巨大。因此禁止垄断协议制度一般是各国反垄断法中最受关注、也是制裁最为严厉的部分。由于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在限制竞争的性质和程度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都对这两种垄断协议分别加以规制。一般说来.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都给予严格的规制,而对纵向的垄断协议,除了涉及价格限制的规制外,其余的都比较宽松。
俄罗斯《保护竞争法》第11条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者协同一致的行为。俄罗斯对于限制竞争协议是否会被禁止的认定标准十分特殊,是其法律中的一大亮点。根据法律规定,判断限制竞争协议是否会被禁止的认定标准是该协议是否会导致或可能导致限制竞争的后果。故而,此处考虑的后果不仅包括实质性的后果,还包括可能性的后果。这其实是一种双层的认定标准,其中"可能导致"的评判标准实际上是确立了一种预防性的调控形式,通过与传统的事后救济相配合,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