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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09 AUGUST 2024

欧洲统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问世一周年:第四部分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分析了统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各自的优缺点。

European UnionIntellectual Property

有关专利组合管理的战略性考虑因素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分析了统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各自的优缺点。在本文中,我们将为专利权人和申请人提供一些指导,以便他们在制定专利策略时结合考虑这两项制度。同时,我们还将分享从所有公开信息中得出的一些结论。 

需要根据上一篇文章中所述统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的优缺点,专利权人在制定策略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各种不同因素进行斟酌权衡。

首要考虑因素是费用。如前所述,统一专利的费用大致相当于在四个国家进行传统生效程序所需的费用之和。同时切记,虽然统一专利具备统一效力,但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西班牙、英国等国获得保护,还需要在这些国家进行单独的国内生效。另外,虽然统一专利每年只需缴纳一笔年费而在财务方面具有优势,但这项优势会在前十年结束后,因为年费金额飙升而逐渐消失。因此,专利权人在考虑费用因素时,还需考虑专利的保护期。

另一笔额外的费用是申请统一专利时所需的翻译费用。

最后,如前文所述,您不能选择在统一专利制度生效的17 个国家中的部分国家停缴年费。 

其次考虑要素是风险。首要也最突出的风险是专利权可能被统一撤销。随之而来的考虑因素是关于是否希望签订统一专利许可协议。如果是传统欧洲专利在某个国家被无效,仍然可能在采取传统生效程序的其他国家收取专利许可费。但如果是统一专利未能通过生效,您将不再可能在其他国家收到许可费。

还有一项风险是如前所述的,少数情况下国内在先权利所带来风险。如果采取传统生效程序,国内在先权利对专利有效性的影响仅限于单个国家,而在统一专利制度下,这将一下子影响其在多个国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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