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一项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法院判决BVIHC(Com)
2018年第0032号值得注意,该判决为我们所知的第一宗法院承认并
执行国内判决的案件。本案涉及一家国内银行申请通过公平执行BVI公司股份的方式任命接管人,以执行价值数百万美元的判决
债务,这将可协助未来的申请人从中国法院寻求互惠救济,以承认BVI法院的命令)。
重要的是,该命令赋予法院指定的接管人行使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能力,并通过改变其董事会来控制BVI公司,这将能助执行中
把股份的价值最大化,并理论上有助于债权人针对欠债人用BVI架构持有的资产进行执行。
案件背景
该申请始于由国内对判定债务人的三项判决,随后在BVI法院得到承认。债务人是BVI公司的唯一股东,BVI公司持有银行账户、
不动产(其所有权是另一法律纠纷的主体)和香港上市公司股份。通过BVI法院认可国内判决之后,BVI法院進一步作出判决针
对BVI
公司股份发出最终押记令。然后,债权人申请指定接管人掌控该股份。
虽然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会寻求出售令,直接出售该股份,并在出售过程中实现标的公司的价值(包括采用信贷投标程序),因此,索赔人申请指定接管人,接管人的权力将包括债务人与股份有关的任何和所有股东权利。实际上,这意味着接管人可以
行使股东表决权来重组公司的董事会,目的是
(a)
以新董事会之名清算其资产的最高价值,并在向债权人支付款项后,将盈余
分配给接管人并最终偿还给索赔人;和/或
(b)
如果买方更愿意购买标的公司,则进行更稳健的销售过程,并提供更透明的股份
财务信息(需经法院进一步批准)。